证券代码:603348 证券简称:文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转债代码:113537 转债简称:文灿转债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19日,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
鉴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增发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股本以及注册资本均相应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263,550,414股增加至308,284,86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63,550,414元增加至308,284,86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转股数量为24,936股。
(二)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增发股份
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3年9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股份登记,合计495,000股。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9号)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214,519股,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7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4)验字第70044603_B02号)。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股本、注册资本的变动情况,同时,为适应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此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6,355.0414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828.4869万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从董事职务上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355.0414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828.4869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
...... |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包括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等)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证券(包括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等);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
补选。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口头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如下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范围内提出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如下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范围内提出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
(二)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严格按上述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若公司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若公司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电话方式、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电话方式、邮件方式、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还调整了部分文字内容表述,包括将“半数以上”统一调整为“过半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除此之外《公司
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因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主体全权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完善。相关治理制度具体制定及修订的相关情况如下:
本次制定及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各项制度。
特此公告。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改类别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修订 |
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8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 修订 |
9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修订 |
10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修订 |
1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