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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供应链管理部负责人等。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范围操作。第十六条 董事长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负责套期保值具体业务的审批或授权给相关人员操作。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及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具体方案;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等;

(三)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

(五)保持与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授权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金融机构订立的相关业务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四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内部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结合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套期保值方案。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授权的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金融机构下达指令交易。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交易结束后,业务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金融机构发来的账单交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进行归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工作小组。

第三十三条 财务核算人员收到交易确认及结算单据审核无误,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核算人员每月末与金融机构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金融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三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业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1)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由业务人员立即通知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金融机构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业务人员过错的错单时,业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相关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作小组成员定期向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七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十九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公司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的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后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并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档案室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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