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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06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9层。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杨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68名,代表股份1,180,841,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452%,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5人,代表股份95,414,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94%。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825,927,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3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7名,代表股份354,914,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1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并减资注销方案的议案》

提案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1,180,319,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1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3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89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0%;反对1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弃权3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180,068,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5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4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2%;反对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弃权5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表决结果:同意1,180,02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6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98,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7%;弃权6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4 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179,952,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反对1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7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25,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81%;反对1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弃权7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179,951,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6%;反对1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7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523,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6%;反对1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4%;弃权7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表决结果:同意1,180,017,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5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89,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9%;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弃权5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7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80,278,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1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3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85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0%;反对1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3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8 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表决结果:同意1,180,016,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6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89,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2%;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6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马振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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