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3号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678万元,同比下降68%。你公司2023年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但是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24年4月10日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