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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记食品: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0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九)收购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潜在收购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公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沟通、汇报,或者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文本并依法披露,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该等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第十七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函复等文件。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十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公司的各单位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在部门、所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第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舆情管理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六十二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第六十四条 成立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和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十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六十八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六十九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七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七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七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七十五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十七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八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制度自动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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