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
(本议事规则尚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收人,代董事会接收提案。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时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三)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四)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
(七)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一)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地址等);
(十二)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四)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股东只能委托一名代理人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不得借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应当持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股东授权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内容详见第二十五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及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及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东代表如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并投票的,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同意,该股东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并授权他人代理投票。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
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第四十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东除外。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在收到股东会召开通知及审议事项后,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讨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关联事项属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董事选举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四)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所有的投票权总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3、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五)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所当选的董事应为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投票总数的5%(含5%)以上;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时止;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六)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时,参照本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述程序进行;
(七)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和/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二)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三)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四十九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截止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指公告或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