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
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保荐人对此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1)。
2024年8月19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尚未归还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在到期之前归还,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