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水晶光电: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7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证券代码:002273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公司”或“本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项目团队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

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

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671.25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水晶光电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自2019年8月22日至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共回购3,659.7555万股,其中,604.00万股已于2022年1月27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766.00万股已于2023年3月22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691.50万股已于2023年3月24日非交易过户至“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剩余1,598.25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本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上限为75.00万股。

(三)持股计划规模

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75.00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9,063.2221万股的0.05%。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认购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8.95元/股,本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89元/股的50%,为8.95元/股;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55元/股的50%,为7.78元/股。

在本持股计划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在本持股计划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合理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受让股票的定价方式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前提,在总结公司前期实施员工激励方案的经验和参考市场案例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持股计划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有效激励的目的,确定本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为8.95元/股。鉴于该定价存在折价,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定一年锁定期结束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比例依次为40%、30%、30%,同时设置了与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相关的解锁条件,实现对员工激励与约束的对等。因此,本次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励员工持续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共同奋斗。

第六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本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40%、30%、30%。

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实际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各期权益具体解锁情况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持股计划的个人绩效考核

本持股计划以2024年-2026年三个年度为个人绩效考核年度。本持股计划将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中心组织实施,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最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持有人每个权益分配期对应批次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解锁依据。个人年度绩效从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和价值观评定双维度评估,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并遵守正态分布原则共分为A/B/C/D/E五个等级,个人价值观评定由部门负责人按照价值观评定表打分,打分不强制分布,根据总得分,分A、B、C三档。

任一考核期内,个人年度绩效合格及以上(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为C及以上且价值观评定B及以上)才能享有对应解锁期的标的股票的权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个人工作业绩考核为D/E或价值观评定为C),其在该权益分配期对应的权益不得进行分配,由管理委员会以相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强制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给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需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10、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条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持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可以选择合适的时点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财产分配。

(五)在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若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包括退休后以返聘形式继续为公司服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劳动支持),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及相应权益将保持不变,继续有效。

(七)在持有人不幸去世的情况下,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及相应权益将依法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

(八)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管委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或公司中任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2、持有人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被辞退。

(九)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委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若有已解锁部分获得相应收益,则追回该部分收益归公司所有:

1、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负面离职情形;

2、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3、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