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同时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调整董事会董事人数,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修订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修订详情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 |
2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3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上述情况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涉及的章程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