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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4-04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本公司拟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包括:

1. 重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董工作细则》),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 修订《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应条款,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重订《独董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拟重订本公司《独董工作细则》。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独董工作细则》。

二、《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拟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1第一条为适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十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四)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四)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第十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第十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4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 年 3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有关发展战略委员会内容相应废止。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6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拟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1第一条为完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第一条为完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高公司治理水平,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司治理水平,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3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4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 (七)负责本工作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5//第十三条(新增)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7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其提交给管理层的相关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其提交给管理层的相关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8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9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0第二十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第二十一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11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
12第五章标题信息披露第五章标题信息披露及其他
13//第三十七条(新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4//第三十八条(新增)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15//第三十九条(新增)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16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有关审计委员会内容相应废止。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7//第四十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二条(新增)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18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拟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1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选拔合资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选拔合资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人数及变更调整由董事会确定。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人数及变更调整由董事会确定。
3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6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足”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7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拟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1第一条为完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2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
3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研究和审查本集团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与方案、工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集团中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审查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本集团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与方案、工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本集团中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审查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就制定或者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5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内容相应废止。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本集团”是本公司及所属全部子公司合称。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本集团”是本公司及所属全部子公司合称。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7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相关治理制度的编号、页码顺序若有变化的,也将做相应的调整。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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