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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马伟进、吕友帮、张华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伟进、吕友帮、张华:

经查,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15000万元至18000万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1147.20万元,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7954.06万元。

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与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一款的规定。马伟进作为公司董事长,吕友帮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马伟进、吕友帮、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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