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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药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4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正确理解和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积极践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坚守中华民族大家庭共同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和平、发展、合作、共享的理念引领工作实践,制订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人数由八名变为七名,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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