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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4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预案、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有息负债、优化资本结构、巩固业务、保证业绩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璟投资”),信璟投资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7、公司与信璟投资签订的《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其签订程序、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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