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宋汉平、傅才、胡铮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与宋凌杰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各方情况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集团”或“富邦控股”)原股东黄小明近日将其持有的富邦集团2.67%股权转让给宋凌杰,本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变动前宋汉平、傅才、黄小明及胡铮辉4人持有富邦集团52.94%股权,变动后宋汉平、傅才及胡铮辉3人和一致行动人宋凌杰合计持有富邦集团 52.94%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富邦集团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动。
实际控制人由宋汉平、傅才、黄小明及胡铮辉4人组成的管理团队变为宋汉平、傅才及胡铮辉3人组成的管理团队。
8月12日,宋汉平、傅才、胡铮辉与宋凌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宋凌杰同意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富邦集团股权及/或亚太药业股票期间和宋汉平、傅才及胡铮辉保持一致行动。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宋汉平甲方二:傅才甲方三:胡铮辉乙方:宋凌杰
鉴于:
1、甲方系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乙方于2024年8月受让富邦控股原股东黄小明的股权(以下称“本次股权转让”)后即成为富邦控股股东。
2、本次股权转让前,甲方和黄小明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亚太药业”)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成员,本次股权转让后黄小明将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成员,原管理团队成员剩下甲方三人。
3、甲方一和乙方系父子关系。乙方同意和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基于前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署本一致行动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富邦控股股权及/或亚太药业股票期间和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亚太药业内部决策时和甲方保持一致行动、以及在行使亚太药业股票(如持有)涉及的
提名权、表决权时和甲方及富邦控股保持一致行动。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富邦控股的股权或亚太药业的股票。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有效内,任一甲方不再持有富邦控股股权的,则视为自动退出本协议。除前述外,除非各相关方另行书面协议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汉平、傅才、胡铮辉组成的管理团队,将继续保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策略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