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实际控制人王顺波先生、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林华先生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
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9日,并以12.5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29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