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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依照前述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股东大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是: …… 会议秘书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由召集人负责,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股东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是: …… 会议秘书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召集人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安排。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删除
第六十九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删除
新增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注: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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