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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序号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

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注: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关于 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 股东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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