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1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丰:
截至2024年6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