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江山南路环球金融城1号楼33层,共同药业会议室1。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系祖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57,308,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7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987,125股,占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3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3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3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
8、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9、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7,07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8%;反对2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7%;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1%;反对2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57%;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3%。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珊、褚思宇
3、结论性意见: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