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非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2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2.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23.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5.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认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事项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一旦确认其负责的事项构成内幕信息,应当在有关资料封面标注“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等字样进行提醒。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必须向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和单位范围内流转。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内部流转的,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证券监管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二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等会议,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进行保密提醒,加强文件保密管理,严格控制参会范围,由内幕信息产生部门按规定做好登记。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应当在有关资料封面标注:“内部资料,严禁外传”等提醒字样。董事长应当在会议正式开始前,特别提醒参会人员对董事会所议事项进行保密,直至内幕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 1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公司简称:石化机械 证券代码: 000852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石化机械 公司代码:00085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程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决策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重大事项进程参与机构及人员
机构 | 姓名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