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1名拟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离职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张文宇先生,张文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吴志敏先生的外甥,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文宇先生目前担任公司注册部经理,其作为公司部分在研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在公司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产品注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先生的配偶陈玲珠女士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斌先生的配偶李晨女士。陈玲珠女士目前为公司供应链负责人,李晨女士目前为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陈玲珠女士及李晨女士均系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品竞争力提升具有重大贡献。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11元/股。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