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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辰:独立董事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6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鉴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华辰”)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辰的独立董事,就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孝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控制的除江苏华辰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孝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可行有效,截至目前,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江苏华辰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能源电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新能源电力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孝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已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明确、具体、可行有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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