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下午4时30分在公司二楼4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5日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事项。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5日为授予日,以6.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5474万股。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