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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6月21日临2024-024公告)。2024年8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830民初3387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卫洲

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三墩村卞湾组(官滩港)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系商品混凝土专业生产、销售单位。2021年初,被告因盱眙星雨华府项目施工需要,使用原告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双方为此于2022年1月21日分别签订《盱眙星雨华府项目二期二标段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以及《盱眙星雨华府项目四期一标段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上述项目商品混凝土由原告提

供,被告依约支付价款,合同还对价格、结算、违约责任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施工期间,原告依约供货,被告签收并支付部分价款,后期被告未能完全依据合同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主张剩余部分全部货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7,482,380.20元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付清上述款项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1、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482,380.69元及违约金(以7,482,380.69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77.00元,减半收取32,088.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7,088.50元,由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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