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4〕609号
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于2023年6月6日、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RAAS ChinaLimited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莱士公司作为上海莱士原持股5%以上股东,莱士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由10.42%下降至3.55%。莱士公司于2023年6月1日首次变动比例达到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继续通过司法处置、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上海莱士股份,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变动比例为6.87%。
莱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3条第一款、第
3.4.1条第一款、第3.4.2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RAAS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RAAS China Limited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