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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运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1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4-03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银阳”或“债务人Ⅰ”);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京运通”或“债务人Ⅱ”);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盛阳”或“债务人Ⅲ”),均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12,7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德清银阳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融资租赁”或“债权人”)签订了本金为4,5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Ⅰ”)。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德清银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嘉兴京运通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本金为3,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Ⅱ”)。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嘉兴京运通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嘉兴盛阳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本金为4,9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Ⅲ”)。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嘉兴盛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互相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

70.00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40.00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30.00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4、临2024-008、2024-023)。

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德清银阳

1、被担保人全称: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7CRXN

3、成立日期:2016年4月13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中街198号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7、主营业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分布式发电系统设计、维护服务。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德清银阳资产总额5,671.36万元,负债总额3,237.25万元,净资产2,434.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08%;该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40.05万元,净利润366.2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德清银阳资产总额5,567.38万元,负债总额3,097.02万元,净资产2,470.3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63%;该公司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2.95万元,净利润29.2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直接持有德清银阳100%的股权,德清银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嘉兴京运通

1、被担保人全称: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3453784J

3、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2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801室-H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7、主营业务:风力发电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维护;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嘉兴京运通资产总额4,208.94万元,负债总额

519.33万元,净资产3,689.6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34%;该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69.93万元,净利润396.8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嘉兴京运通资产总额4,253.48万元,负债总额509.76万元,净资产3,743.7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1.98%;该公司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39.66万元,净利润48.3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直接持有嘉兴京运通100%的股权,嘉兴京运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嘉兴盛阳

1、被担保人全称: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23427957A

3、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2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杭路1086、1188号3幢3楼302室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7、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的技术服务。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嘉兴盛阳资产总额6,954.85万元,负债总额4,018.20万元,净资产2,936.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78%;该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17.44万元,净利润491.3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嘉兴盛阳资产总额7,048.72万元,负债总额4,018.46万元,净资产3,030.2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01%;该公司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39.55万元,净利润85.2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直接持有嘉兴盛阳100%的股权,嘉兴盛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德清银阳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4,5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Ⅰ对债务人Ⅰ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Ⅰ在主合同Ⅰ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Ⅰ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Ⅰ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Ⅰ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Ⅰ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Ⅰ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Ⅰ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Ⅰ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Ⅰ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嘉兴京运通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3,3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Ⅱ对债务人Ⅱ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Ⅱ在主合同Ⅱ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Ⅱ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Ⅱ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Ⅱ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Ⅱ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

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Ⅱ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Ⅱ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Ⅱ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Ⅱ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嘉兴盛阳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4,95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Ⅲ对债务人Ⅲ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Ⅲ在主合同Ⅲ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Ⅲ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Ⅲ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Ⅲ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Ⅲ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Ⅲ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Ⅲ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Ⅲ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

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6.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4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6.09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42%,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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