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授权决策方案
一、授权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厘清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
二、授权对象
授权对象为公司经理层。
三、授权事项
(一)凡一次性投资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投资项目,授权经理层决策实施。出售或处置上述资产,授权决策权限按照上述额度执行。
(二)凡公司向银行贷款一次性不超过六千万元,全年向银行贷款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授权经理层决策实施。
(三)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单笔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六千万元,全年向银行贷款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授权经理层决策实施。
(四)单笔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授权经理层决策实施。
四、行权要求
公司经理层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授权期限
授权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期限3年。
六、变更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者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