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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071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的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容。

以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26日

附件: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对照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对照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后) (标红为修改部分)
章程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删除第(一)项、第(五)项,其余序号相应修改。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删除第(四)项,其余序号相应修改。 ...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四)...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察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 (八)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本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给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 删除第(八)项,序号相应修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职权: … 删除第(三)、(四)项,其余序号相应修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 (四)独立董事应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 删除第(四)项,序号相应修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子通信或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顺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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