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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尼电子: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沈晓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8,70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5%;本次办理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后,沈晓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16,4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42.37%,占公司总股本的7.06%。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13,67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0%;本次办理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后,沈新芳先生和沈晓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69,247,50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量的60.92%,占公司总股本的29.79%。

一、股份质押情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晓宇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延期购回股数是否为限售股是否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原质押到期日延期后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沈晓宇7,900,0002023/7/252024/7/242024/9/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41%3.40%个人融资
2,000,0002024/1/315.17%0.86%补充质押
3,000,0002024/2/67.75%1.29%补充质押
合计/12,900,000//////33.33%5.55%/

2、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数是否为限售股是否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沈晓宇3,500,0002024/7/242024/9/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04%1.51%补充质押
合计/3,500,000/////9.04%1.51%/

本次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沈新芳74,970,00032.2552,847,50052,847,50070.4922.74----
沈晓宇38,704,60216.6512,900,00016,400,00042.377.06----
合计113,674,60248.9065,747,50069,247,50060.9229.79----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沈新芳、沈晓宇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8,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5.8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74%,对应融资余额为10,00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含半年内到期部分)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8,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5.8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74%,对应融资余额为10,000.00万元。具体以实际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情况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经营所得、投资收益、股票分红等,质押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

2、公司控股股东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3)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及补充质押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解质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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