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2024年7月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光罩”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3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929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337.5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67.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66.875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 12个月 |
2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3 |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4 |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5 |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6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的内容。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本次共有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67.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
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66.8750万股。专项资管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0%,即
233.625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6万元。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
)发行规模不足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
)发行规模
亿元以上、不足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
)发行规模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4年7月24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166.8750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7.00%,即233.625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6万元。
、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 | 8,000 | 12个月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资基金 | ||||
2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00 | 12个月 |
3 |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 | ||
合计 | 16,000 | - |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3、鉴于实际缴款金额精确至分,上述缴款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4年7月18日(T-6日)公布的《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4年7月23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4年7月25日(T-1日)公布的《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4年7月30日(T+2日)公布的《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
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4年7月25日(T-1日)进行披露。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1FL1NL88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出资额 | 1,079.94亿元(注)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营业期限自 | 2016-02-06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经中保投基金确认,出资额变更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N9076 |
管理人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17年5月18日 |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等资料,中保投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中保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亿元) | 认缴金额占比 | 性质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4.32 | 3.18% | 普通合伙人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5 | 1.86% | 有限合伙人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2.41% | 有限合伙人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00 | 1.57% | 有限合伙人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6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7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22% | 有限合伙人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2.07% | 有限合伙人 |
11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67% | 有限合伙人 |
13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29% | 有限合伙人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8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1.94% | 有限合伙人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0.64% | 有限合伙人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 | 3.70% | 有限合伙人 |
1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1 | 0.55% | 有限合伙人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5 | 1.10% | 有限合伙人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5.56% | 有限合伙人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34% | 有限合伙人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2.59% | 有限合伙人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3.04% | 有限合伙人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1.07% | 有限合伙人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39% | 有限合伙人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 | 13.95% | 有限合伙人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47% | 有限合伙人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67% | 有限合伙人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0.74% | 有限合伙人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7 | 0.83% | 有限合伙人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15 | 1.77% | 有限合伙人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23% | 有限合伙人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1.94 | 8.51% | 有限合伙人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0.95 | 0.09% | 有限合伙人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30.30 | 12.07% | 有限合伙人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 | 2.24% | 有限合伙人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0.92% | 有限合伙人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9.06 | 7.32% | 有限合伙人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19% | 有限合伙人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2.46%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3.74 | 4.05% | 有限合伙人 |
46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 | 0.62% | 有限合伙人 |
47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85% | 有限合伙人 |
48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8 | 0.24% | 有限合伙人 |
49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8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79.94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00%,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财务数据显示,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因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本次发行前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保投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盛赋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1H3T333H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53,9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5月26日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35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21年5月26日 | 营业期限至 | 2036年5月25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QS794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1年6月9日 |
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QS794,备案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经主承销商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主承销商认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提供的出资结构,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
: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安徽省信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
: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注
: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
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
15.5%;(iii)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
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
15.5%;(v)吴琴伟,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
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
15.5%。注
:宁波优科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宇景(持股80%)、郑文涌(持股20%)注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云南省国有投资平台,其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0.9871%,为控股股东)、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27.8521%)、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13.937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2.99%,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7.01%,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由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7.4426%、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42.5574%,因此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溢能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1.5257%,其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4314%,其控股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5.2442%,其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0322%,其控股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
99.99%,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0.00%)、云南省财政厅(
10.00%)。因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合伙协议》及上述出资结构图,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赋能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从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从控制权角度,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亦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系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就所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因此,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产业赋能基金。
因此,国盛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系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盛集团总资产1,787.04亿元,净资产1,187.82亿元,营业收入3.65亿元,净利润16.59亿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国盛集团总资产1,806.44亿元,净资产1,190.12亿元,营业收入0.89亿元。因此,国盛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国盛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参与了哈铁科技(688459.SH)、荣昌生物(688331.SH)、海光信息(688041.SH)、百济神州(688235.SH)、晶科能源(688223.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国盛集团及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三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市场业务合作
国盛集团是国内大硅片龙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晶圆代工龙头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集成电路重镇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等的开发运营管理方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管理人还投资过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头部半导体产业链企业。国盛集团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积极推动直接及间接投资的半导体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加强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产业链企业横向和纵向交流协作助推发行人更先进制程(130nm-65nm节点)半导体掩模版的开发及产业化;推动芯片制造和设计等环节下游企业加强对发行人半导体掩模版的采购,巩固和拓展发行人的客户市场;协助发行人在半导体产业发达且集中的长三角区域贴近下游客户设立产研分支机构,更好服务客户,受益产业集群效应。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还将积极推动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等与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开展多层次深度合作,拓宽更多市场和资源网络。
2)金融服务支持
国盛集团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将积极协同参控股金融服务企业与发行人展开合作,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支持助力发行人产线建设、产业链布局、技术研发,通过供应链融资服务提高发行人成本控制能力。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及其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将与发行人在资本运作层面保持交流与合作,支持发行人后续再融资及并购重组。
3)人才科研合作各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为发行人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确认,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海通证券关联关系系由其控股股东国盛集团产生。
经核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海通证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册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3,408,743,106 | 26.09%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862,489,059 | 6.60% |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35,084,623 | 4.86%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480,275,000 | 3.68% |
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4,236,418 | 2.63%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322,162,086 | 2.47%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258,104,024 | 1.9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45,076,480 | 1.88% |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 238,382,008 | 1.82%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 235,247,280 | 1.80% |
经核查并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
月
日,国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A股和H股共计135,63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8%。国盛集团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盛集团委派国盛集团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屠旋旋担任海通证券的董事,委派国盛集团审计部副总经理阮峰担任海通证券的监事。
经核查并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投委会决议及海通证券证券发行委员会相关决议,上述关联人员未参与表决,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海通证券在经营决策时均为完全独立的个体。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其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海通证券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
综上所述,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海通证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项目发行,与海通证券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等相关规定约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并经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确认,除上述关系外,本次发行前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安天利”)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西安天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610132MA6TXNTH0G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安天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3月18日 |
住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105号2号厂房西侧二层 | ||
营业期限自 | 2016年3月18日 | 营业期限至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企业并购、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
经主承销商核查西安天利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西安天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主承销商认为,西安天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西安天利提供的出资结构,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西安天利的出资
结构如下:
西安天利是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科技”)于2016年3月在西安设立并控制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是华天科技进行股权投资管理的平台,主要通过股权投资、并购、财务投资等方式对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进行投资。西安天利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40,000万元,其中华天科技全资子公司西安天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90万元,华天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4,910万元,华天科技全资子公司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4,000万元。
综上,华天科技为西安天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为西安天利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华天科技(股票代码:002185.SZ)是国内主要半导体封测服务商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务,产品覆盖计算机、网络通讯、消费电子及智能移动终端、物联网、工业自动化控制、汽车电子等电子整机和智能化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天科技总资产337.52亿元,净资产158.50亿元,营业收入112.98亿元,净利润2.26亿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华天科技总资产359.18亿元,净资产158.94亿元,营业收入31.06亿元,净利润0.57亿元。因此,华天科技属于大型企业,西安天利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西安天利、华天科技三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业务合作规模:三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形成更紧密的合作纽带。三方将进一步拓展掩模版合作的业务规模,加强甲方半导体掩模版制造工艺。三方共同致力于在先进封装用掩模版领域展开深度合作,不断拓展新的市场领域,共同发力高性能可靠的物联网、工业自动化控制、汽车电子等智能化领域。
2)华天科技及其集团内的兄弟公司作为国内领先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的服务商和半导体功率器件生产商,技术实力雄厚。三方同意在高品质、高性能的模拟、射频等IC领域相关配套产品的供应、新工艺技术开发上展开长期合作,从而一起推动产业发展,为客户提供高集成度解决方案以及更加优质的产品服务。
3)华天科技及西安天利可以通过其在集成电路领域积累的产业资源与发行人展开积极合作。三方一致同意将针对功率器件、先进封装高端半导体掩模版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产品测试验证及产业化等方面的合作,助力国产半导体材料的竞争力持续提升。
4)三方将建立例常的高层互动机制和专家交流机制,共同探讨和修正战略合作方式及技术合作方向。龙图光罩将积极与华天科技在资本运营、前瞻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等方面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双方合作价值,更好地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大发展战略。
根据西安天利出具的承诺函:
1)西安天利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西安天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西安天利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西安天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西安天利确认,本次发行前西安天利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西安天利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西安天利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西安天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4.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7.00%,即
233.625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名称 |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GF13 |
产品募集规模 | 2,300万元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 2,300万元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19日 |
成立日期 | 2024年1月16日 |
到期日 | 2034年1月16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龙图光罩1号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参与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叶小龙 | 总经理 | 700 | 30.43%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王栋 | 副总经理 | 200 | 8.70%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范强 | 财务总监兼董秘 | 400 | 17.39%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邓少华 | 总经理助理 | 300 | 13.04% | 核心员工 |
5 | 侯广杰 | 监事会主席 | 100 | 4.35% | 核心员工 |
6 | 李亮 | 市场部负责人 | 100 | 4.35% | 核心员工 |
7 | 王纯 | 市场部经理 | 250 | 10.87% | 核心员工 |
8 | 肖宝铎 | CAM部负责人 | 100 | 4.35% | 核心员工 |
9 | 李建东 | 证券事务代表 | 150 | 6.52% | 核心员工 |
合计 | 2,300 | 1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
:龙图光罩
号计划总缴款金额为2,300万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2,300万元。
注
:最终认购股数待2024年
月
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龙图光罩1号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2)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名称 |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GF14 |
产品募集规模 | 1,320万元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 1,056万元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19日 |
成立日期 | 2024年1月16日 |
到期日 | 2034年1月16日 |
投资类型 | 混合类 |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龙图光罩2号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参与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型 |
1 | 柯汉奇 | 董事长 | 900 | 68.18% | 核心员工 |
2 | 黄执祥 | 研发中心主任 | 50 | 3.79% | 核心员工 |
3 | 叶伟 | 品质部负责人 | 50 | 3.79% | 核心员工 |
4 | 刘庆生 | 制造部负责人 | 50 | 3.79% | 核心员工 |
5 | 柯轲 | 调度室负责人 | 50 | 3.79% | 核心员工 |
6 | 谢超 | 研发经理 | 50 | 3.79% | 核心员工 |
7 | 肖枭 | 信息系统主管 | 40 | 3.03%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参与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型 |
8 | 李荣旭 | 财务主管 | 40 | 3.03% | 核心员工 |
9 | 康超 | 销售主管 | 40 | 3.03% | 核心员工 |
10 | 郭成恩 | 研发工程师 | 50 | 3.79% | 核心员工 |
合计 | 1,320 | 100% | - |
注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
:龙图光罩
号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320万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1,056万元。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4年7月2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
:龙图光罩
号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1,056万元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剩余部分用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
)实际支配主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
“(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2023年12月29日,龙图光罩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发行人总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及核查相关人员的收入证明和缴款凭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5.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594731424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保国 |
注册资本 | 1,15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人员 | 李保国、陈志鹏、马晖、潘光韬、钱宇清、朱彦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海通创投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海通创投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证券及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
)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龙图光罩专项资管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龙图光罩1号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龙图光罩2号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均为
万元,成立规模均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四)律师核查意见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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