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原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5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7月24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7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8日

6、主持人:董事长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349,786,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9,103,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10,683,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0,65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0,65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魏麟、杨婷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在关联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2024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8,27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19%;反对3,855,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5%;弃权9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20%;反对3,855,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35%;弃权9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9,929,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20%;反对9,753,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4%;弃权103,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9,929,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20%;反对9,75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3%;弃权100,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9,92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95%;反对9,75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5%;弃权108,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