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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0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1号

【特别提示】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本次披露的三个诉讼(仲裁)案件均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分别为3.7亿元、4.5亿元、33.13亿元。其中,案件二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案件

一、案件三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郴州苏仙支行”)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融华”)、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长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苏仙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被告一: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二: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工行郴州苏仙支行与被告一郴州弘景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2笔《房地产借款合同》,共计贷款3.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为上述2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郴州弘景以其自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三被告针对项目竣工、归还贷款、撤资限制等保障性内容向原告出具《股东承诺书》。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现被告一郴州弘景违反约定偿还贷款、原股东被告二湖南融华未经原告书面同意退出股东身份、保证人重庆金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工行郴州苏仙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3.70亿元,其中本金3.4亿元,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3,043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所确定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俊通”)、山东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历下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济南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山东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一济南俊通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累计贷款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一济南俊通以其自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山东百俊以持有的被告一济南俊通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一济南俊通资金紧张出现还款困难,保证人重庆金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

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被告二主张质押担保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济南俊通公司偿还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35亿元及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1,599万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济南俊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山东百俊公司持有的济南俊通公司80%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三: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科”)、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丰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一河南国丰园就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开发需

要签署了两笔《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一”、“贷款合同二”、统称“贷款合同”),其中贷款合同一贷款金额32.5亿元,2025年2月25日到期,贷款合同二贷款金额6.5亿元,2026年6月26日到期。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一顺利履行,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一河南国丰园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以合法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二无锡金科签订了《质押合同》,被告二无锡金科将其持有的被告一河南国丰园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案外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签订了《保证合同》,案外人重庆金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贷款合同二顺利履行,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一河南国丰园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以合法持有的在建工程不动产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案外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签订了《保证合同》,案外人重庆金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受项目规划调整、剩余货值不足等影响,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判断还款来源减少,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主张还款责任,向被告二无锡金科主张担保责任。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及函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河南国丰园归还原告贷款合同一项下借款本息约26.25亿元,其中本金22.14亿元、利息约4.11亿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4月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为贷款合同一提供抵押物的处置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无锡金科质押的被告一河南国丰园100%股权处置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第一项债务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5、依法判令被告一河南国丰园归还原告贷款合同二项下借款本息约6.88亿元,其中本金约6亿元、利息约0.88亿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4月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6、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为贷款合同二提供抵押物的处置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五项债务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依法判令被告一河南国丰园承担第五项债务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暂合计约33.13亿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案件三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5月31日贷款本金余额4.35亿元,被告一济南俊通在2027年4月15日之前将调解协议确认的款项按计划偿还完毕;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被告一济南俊通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被告二山东百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一济南俊通未按计划还款,则涉案贷款视为在2024年6月27日全部到期,原告可依据调解书就本息、复利、罚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被告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垫付的114.96

万案件受理费元支付给原告,若逾期未付,经原告同意后该笔费用可最迟于2027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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