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 3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7
第六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坚持党管审计的原则,建立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按照集中统一管控,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
提供。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规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分级审计、分类管理、双重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公司规模、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设立审计部门,并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
(二)子公司在确保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充分履行的前提下,应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等形式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并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安全保密管理措施,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并由公司统一推荐参加上级单位、内部审计行业协会的表彰、评优。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下设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上级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审议公司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三)审议决策公司审计工作规划、计划、重大审计报告及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履行主要职责参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查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中发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开展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项目管理权限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募投项目进行审计;
(十)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配合公司聘请的相关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三)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二)公司有关经营及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管理决策、项目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公司审计部门参加;
(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开通财务会计软件的查询权限,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向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公司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经党委会审议,主要包括涉及发现单项重大资产损失(风险)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存在重大经营业绩不实等对利润总额影响超过 500 万元;或存在重大管理问题的审计报告;以及党委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据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标准,明确责任。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巡视、组织人事、内控、合规、风险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公司纪检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船舶及昆船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法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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