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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关于应急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中船应急 公告编号:2024-052债券代码:123048 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急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048

2.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3.回售价格:100.473元/张(含息、税)

4.回售条件满足日期:2024年7月10日

5.回售申报期: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

6.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7月24日

7.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7月25日

8.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7月26日

9.回售申报期内“应急转债”暂停转股

10.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应急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1.本次回售等同于持有人以人民币100.473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应急转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急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应急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全域机动保障装备能力建设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同时将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由原计划的44,118.51万元增加为45,825.48万元(含利息收入),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补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急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其中,i=1.80%(“应急转债”第五年,即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的票面利率);t=96天(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15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100×1.80%×96/365=0.473元/张(含税)。由上可得“应急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473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应急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378元/张;对于持有“应急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473元/张;对于持有“应急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73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4.回售权利

“应急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应急转债”。“应急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应急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7月24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7月25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7月26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应急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应急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

交易、回售、转托管。

“应急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应急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应急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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