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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6日下午14: 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8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69%。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8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362%。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73,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2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40,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8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73,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8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8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73,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一帆、洪恺俪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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