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

sz002326
2025-03-14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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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1,179.00万股,授予价格为4.30元/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7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32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1.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91,376.0795万股的1.3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5、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0元。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47.47亿元45.41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54.59亿元49.95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62.78亿元54.94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营业收入(A)A≥AmX=100%
An≤A<AmX=A/Am×100%
A<An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1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8日,公司在内网OA系统“通知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321人调整为305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231.00万股调整为1,179.00万股。《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4年7月16日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30元/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数量:经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30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9.00万股。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陈丽洁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5.001.27%0.02%
金逸中董事、副总经理15.001.27%0.02%
王丽荣董事15.001.27%0.02%
卫禾耕董事、副总经理15.001.27%0.02%
黄锦峰副总经理14.001.19%0.02%
王春华副总经理14.001.19%0.02%
王梓臣副总经理14.001.19%0.02%
张江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4.001.19%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97人)1,063.0090.16%1.16%
合计1,179.00100.00%1.2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七)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2024年7月16日收盘数据进行预测算,授予的1,17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成本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4,303.351,165.492,079.95806.88251.03

注:(一)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二)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除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7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7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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