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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佳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期货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每半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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