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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中船应急 公告编号:2024-047债券代码:123048 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408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小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74,10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5,330,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8,778,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133,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6,132,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0%。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728,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7%;反对1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1,227,5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4,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12%;反对1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1,227,5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2.00 《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880,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2%;反对1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1,106,4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29%;反对1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弃权1,106,4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罗运红律师、郑一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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