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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力斯: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仲裁阶段: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被申请人

? 仲裁事由:合同纠纷

? 涉及金额: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

证金合计人民币29,290,640.69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赔偿损失人民币226,166,530.70元,前述金额合计人民币255,457,171.39元。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人民币16,800,047.34元,计提保证金返还人民币2,0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0,047.34元。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或“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申请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独家推广协议》(2022.5.1)、《<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等协议项下的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案件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独家推广协议》《<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于 2024 年4月24 日解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合计人民币29,290,640.69元(其中推广服务费人民币26,940,640.69元尚未经双方结算确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226,166,530.70元(该金额为申请人主张的,在假定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2024年至2026年预计可获得的推广服务费相关的利益),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255,457,171.39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案件概述

公司与江苏复星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独家推广协议》,并随后以《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由江苏复星根据《独家推广协议》的条款,遵守适用的法律及推广行为准则,审慎勤勉地在约定的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公司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指出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通知江苏复星《独家推广协议》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江苏复星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与公司存在争议,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出上述仲裁请求。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案件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仲裁事项,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公司

合法权益,坚决、切实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针对本次仲裁案件,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公司已针对上述事项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人民币16,800,047.34元,计提保证金返还人民币2,0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0,047.34元。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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