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121,592.9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中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海装”)、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质押合同纠纷,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3)渝0112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中船海装向中材公司支付质押应收账款20,121,592.96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中船海装承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调查审理。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中船海装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民终5770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07.96元,由上诉人中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不构成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