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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本金9,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9189号的《民事起诉书》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陆克平

被告五: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1、主债权发生情况:

2024年2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20602010)浙商银借字(2024)第00116号《借款合同》,根据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80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6%,借款期限为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

2、担保情况: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11,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股东会决议。2023年2月15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三为被告一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10,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三分别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与3月,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了担保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与公告。

2023年2月15日,被告四、五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四、五为被告一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11,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2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302041)浙商银权质字(2024)第00004号《权利质押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2,500万元存单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借款发生及履行情况:

2024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9,800万元,借据期限为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但履行到2024年5月份,被告在多家银行出现欠息,且在原告处账户因涉及他案诉讼被反复多次冻结,触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八款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多次联系要求尽快解决诉讼和债务违约,但被告一表示其无力化解以上风险,为此,原告于2024年5月30日分别向被告寄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4年5月31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止,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90.16万元、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罚息之复利。

2、被告二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四和被告五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对被告一对上述债权以其提供质押的2,500万元存单变现所得款优先清偿。

6、各被告对原告支出的诉论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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