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届次: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4年6月27日
3、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日
5、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监事情况: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分别为:方晖、王晓漪、詹智勇。
8、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方晖女士
9、会议列席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经表决,以上议案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公司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