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54元/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价格:16.50万股,3.54元/股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温国资委[2023]107号),温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五)2023年8月31日,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3年9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1,010.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计95人。
(八)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1,531,6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875,698.80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P=3.72-
0.18=3.54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6.5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回购价格与股票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注销。同时,对已获取现金红利履行相关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三)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测算,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58.41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减(+、-) (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0,100,500 | 2.40 | -165,000 | 9,935,500 | 2.36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411,431,160 | 97.60 | 0 | 411,431,160 | 97.64 |
总计 | 421,531,660 | 100.00 | -165,000 | 421,366,660 | 100.00 |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与内容,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浙江东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