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4-077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白银”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诉状》及相关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曹永德《民事诉状》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曹永德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5,600万元,其中本金5,000万元,利息600万元(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债权申报日止)。
(2)判令被告按《重整计划》现金受偿原告1,316,000元,以金贵银业股票受偿4,073,400股清偿原告债权。
(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息止,按年利率15.4%承担违约利息。
(4)依据借款协议,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情况
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之间,曹永德分多笔向曹叶玉(公司出纳及曹永德妹妹)个人账户转账,截至2018年7月2日,转账余额为5,000万元。曹永德认为上述资金是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公司需归还转账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债权申报日止),合计5,600万。经核查,公司购买原材料均有相应的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曹永德与曹叶玉之间的转账属于个人行为,公司账户未收过曹永德的资金,也不存在委托曹永德提供的资金进行代付的情形。
二、曹叶玉《民事诉状》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曹叶玉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债权本息人民币23,558,64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1,300,000元,利息人民币2,258,646元(利息自
2020年3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年利率按16.2%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673,200元和以被告所有的金贵银业股票1,727,180股清偿原告债权。
(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息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1,30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由被告承担违约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情况
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之间,张平西分多笔向曹叶玉(公司出纳及张平西妻子)个人账户转账,截至2020年11月,转账余额为2,130万元。曹叶玉认为上述资金是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公司需归还转账金额2,130万元及利息255.6万元(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债权申报日止),合计2,385.6万元。经核查,公司购买原材料均有相应的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张平西与曹叶玉之间的转账属于个人行为,公司账户未收过张平西的资金,也不存在委托张平西提供的资金进行代付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涉及两起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目前均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本次涉及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案件纳入了公司的重整计划的暂缓债权,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涉及两起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曹永德《民事诉状》;
2、曹叶玉《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