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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之家: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3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2024-030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6,287,288,27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8,197,646股后,最终具有分配权利的股份6,269,090,627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2元(含税),公司本次现金分红共计人民币388,683,618.87元。

本次权益分派按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618205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618205元/股。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见2024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6,269,090,627股为基数(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18,197,646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68.36万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后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2元(含税))的原则对派发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197,646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1)发放年度:2023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87,288,27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18,197,646股后的6,269,090,6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683,618.87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58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2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388,683,618.87元=6,269,090,627股×0.062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618205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0.0618205元/股=388,683,618.87÷6,287,288,273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618205元/股。

四、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9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0日

五、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24年7月9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931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8*****910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302*****725汪林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人:王建亮、刘蓉、郝媛媛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45层

咨询电话:010-84098738,027-87362507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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