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37,192,219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9,417,494.24元,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25,128,312.94元留存至下一年度。
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若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37,192,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8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3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946 |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6月11日更名为“内蒙古兴业黄金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户名尚未更新,仍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况不影响本次权益分派。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807室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孙凯 尚佳楠
咨询电话:0476-8833387
传真电话:0476-883338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