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
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7月1日,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美信(三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信投资”),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罗小林、韩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可能超过30%,且美信投资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罗小林、韩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则美信投资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美信投资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