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安乃达 股票代码:603350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nanda Drive Techniques(Shanghai)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19号A座1-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特别提示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乃达”、“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1,6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841.521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2024年6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6.82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 | 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
301418.SZ | 协昌科技 | 41.70 | 1.1371 | 1.0075 | 36.67 | 41.39 |
603489.SH | 八方股份 | 28.35 | 0.7611 | 0.6368 | 37.25 | 44.52 |
算数平均值 | 36.96 | 42.96 |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数据截至2024年6月19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0.56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价格20.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8.0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及2023年):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着眼全球竞争,在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领域拥有一定市场地位。虽然公司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品牌知名度,但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境外市场上,公司与博世、禧玛诺、八方股份直接竞争,公司作为欧洲市场后进入者,有较大的竞争压力;国内市场处于成熟阶段,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若进一步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形,将会对公司国内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国内外的竞争压力,若不能及时有效予以准确应对,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磁钢、定子、端盖、轮毂、漆包线、芯片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均在90%以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公司未能合理安排采购或及时转嫁增加的采购成本,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下游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与雅迪、爱玛、台铃、MFC、Accell等国内外知名电动两轮车品牌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70.67%、73.76%和85.27%,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处于较高水平。
若上述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变化降低对公司的产品订单需求,或公司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8,327.69万元(自2021年8月起,公司将原销售给境外客户Leader 96的产品通过境内贸易商客户久祥进出口销售,2021年外销收入剔除Leader 96后为24,515.97万元)、26,754.10万元和23,619.57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27%、19.30%和16.66%,公司外销客户主要集中在荷兰、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洲地区。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动中高端制造业回流。我国中高端制造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不断增加的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公司所生产的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及配套电驱动系统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外电助力自行车,而电助力自行车的终端消费市场主要集中于欧洲等发达国家地区。2019年以来,欧盟对中国电助力自行车整车出口施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欧盟对中国电助力自行车零部件不存在任何管制政策。
若未来电助力自行车主要进口国贸易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电助力
自行车电驱动系统相关产品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与应收款项融资三者合计)金额分别为30,845.79万元、43,525.11万元和38,669.8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14%、31.14%和27.09%。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款项金额可能持续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出现违约等情形,将发生款项未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技术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均经过详细、慎重、充分的研究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模较大,若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宏观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将可能对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七)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21-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8,010.82万元、139,789.89万元和142,747.47万元,增幅分别为18.46%和2.1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12,379.23万元、15,087.03万元和13,237.39万元,增幅分别为21.87%和-12.26%。
2021年,受国内下游电动两轮车市场需求规模增长和头部品牌客户集中度的提升,以及欧洲电助力自行车市场持续稳定增长的市场需求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实现快速增长。2022年以来,受国际环境变化和下半年欧洲市场消费需求短期减少影响,公司电助力自行车相关产品销售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22年下半年、2023年上半年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或增速放缓,导致2022年公司收入及净利润增速较2021年放缓,2023年公司收入同比小幅增长但净利润同比下降。2023年以来,欧洲主要国家消费者信心指数已有明显
回升,随着欧洲政治环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改善,预计欧洲终端市场消费需求将稳步复苏。若未来出现下游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重要客户流失、经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或公司出现不能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等情形,将会导致公司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2767号”批复,同意安乃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80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11,6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841.5213万股于2024年7月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安乃达”,证券代码为“60335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7月3日
(三)股票简称:安乃达;扩位简称:安乃达
(四)股票代码:6033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6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41.521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758.478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584,787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8%,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2%。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5,215,213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本公司2021-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379.23万元、15,087.03万元和13,237.39万元,累计为
4.07亿元;2021-2023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5.37亿元;2021-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累计为40.05亿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anda Drive Techniques(Shanghai)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7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黄洪岳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19号A座1-2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驱动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机用控制器、无刷电机的组装生产及销售,电动自行车(按本市产品目录经营)、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属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细分行业为“C3813 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
电话号码:021-31371818传真号码:021-31371817电子信箱:security@ananda-drive.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进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021-31371818-86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坚丰和第二大股东卓达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6.38%和25.34%。《公司法》第216条(二)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没有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黄洪岳直接持有公司10.34%的股份,通过上海坚丰控制公司26.38%的股份;卓达直接持有公司25.34%的股份。
2016年5月17日,黄洪岳、卓达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新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将保证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且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控股最多的一方的意向进行表决;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满两年(即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0日)。
2018年10月16日,黄洪岳、卓达重新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新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将保证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且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控股最多的一方的意向进行表决;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限届满前,各方如无异议,可以续签。
综上所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黄洪岳和卓达合计控制公司62.0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黄洪岳
黄洪岳先生:中国籍,身份证号31011019680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水产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本科。1990年9月至2004年4月在温岭汽车配件厂任设计工程师;2004年4月至2012年7月在浙江特力电机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经理;2004年4月至2018年8月在杭州华稀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任监事;2006年9月至2020年10月在马鞍山威力机电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在台州创意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任监事;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在温岭市海越机电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在上海安乃达任总工程师;2012年12月至今在天津安乃达任董事长;2013年11月至今在江苏安乃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安乃达有限任总工程师;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在安乃达有限任董事长、总工程师;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在安乃达任董事长、总工程师;2017年10月至今在安乃达任董事长;2021年11月至今在安乃达科技担任执行董事、经理;2022年7月至今在安乃达机电担任执行董事。
(2)卓达
卓达先生:中国籍,身份证号320102196812******,拥有马耳他共和国永久居留权,东南大学物理电子学与光电子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3月至1996年11月在珠海珠光集团任销售经理;1996年12月至1998年5月在上海伊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任分公司经理;1998年6月至1999年2月在欧姆龙(上海)有限公司任营业主管;1999年3月至2003年11月在德州仪器(中国)有限公司(现森萨塔科技(宝应)有限公司)任市场经理;2003年12月至2005年7月在品尼高中国办事处任市场开发经理;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在上海学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监事;2005年8月至2007年5月在上海嘉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经理;2006年5月至今在天津安乃达任董事、经理;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在上海安乃达任董事、执行副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在赣州市虔达电机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
理;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安乃达有限任董事长;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在安乃达有限任董事、经理;2013年4月至今在荷兰安乃达任董事总经理;2014年6月至今在江苏安乃达任监事;2015年11月至今在安乃达任董事、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在安乃达控股任董事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在匈牙利安乃达任董事总经理;2023年7月至今在美国安乃达任首席执行官;2023年11月至今在越南安乃达任首席执行官。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上市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黄洪岳 | 董事长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1,200.00 | 2,044.78 | 3,244.78 | 37.30%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2 | 卓达 | 董事、总经理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2,940.00 | - | 2,940.00 | 33.79%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盛晓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1,029.21 | 1,029.21 | 11.83% | 无 | 其中,519.22万股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509.99万股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夏业中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100.00 | 100.00 | 1.15%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杨锟 | 董事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30.00 | 30.00 | 0.34%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李进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60.00 | 60.00 | 0.69%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张琪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 | - | - | 无 | - |
8 | 朱南文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 | - | - | 无 | - |
9 | 蒋德权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 | - | - | 无 | - |
10 | 张亲苹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15.00 | 15.00 | 0.17%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1 | 王静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10.00 | 10.00 | 0.11%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2 | 王素华 | 监事 | 2021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8日 | - | 15.00 | 15.00 | 0.17%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
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二)已经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为增强核心员工凝聚力,推动核心员工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并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以上海坚丰作为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坚丰直接持有公司26.38%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坚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06086234X7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黄洪岳 | ||
成立日期 | 2013年1月9日 | ||
注册资本 | 3,06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3,060.00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898室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该公司为投资持股公司,未和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总资产 | 3,158.08 | 3,229.48 | |
净资产 | 3,158.08 | 3,169.02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净利润 | -10.94 | -31.83 |
注:2023、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上海锦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坚丰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别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黄洪岳 | 普通合伙人 | 2,044.78 | 66.82 |
2 | 盛晓兰注 | 有限合伙人 | 519.22 | 16.97 |
3 | 夏业中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3.27 |
4 | 李进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1.96 |
5 | 徐建 | 有限合伙人 | 45.00 | 1.47 |
6 | 李晨 | 有限合伙人 | 39.00 | 1.27 |
7 | 欧成硕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0.98 |
8 | 杨锟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0.98 |
9 | 潘毅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0.82 |
10 | 蒋兴弟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65 |
11 | 王金忠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65 |
12 | 李卫杰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65 |
13 | 王素华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49 |
14 | 韩芳芳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49 |
15 | 张亲苹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49 |
16 | 仇爱华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49 |
17 | 何华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49 |
18 | 舒伟方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0.39 |
19 | 王静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33 |
20 | 曹雯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33 |
合计 | 3,060.00 | 100.00 |
黄洪岳为上海坚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接持有上海坚丰
66.82%的份额,故黄洪岳为上海坚丰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坚丰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员工。
2、限售解除安排
上海坚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海坚丰的股份锁定承诺之外,上海坚丰员工合伙人签署的《上海坚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入伙规定》和《上海坚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入伙规定之补充规定》也对合伙人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解禁做出了安排,除李进以外的人员股权解禁日为2026年10月26日,李进股权解禁日为2026年10月31日。
3、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根据《上海坚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入伙规定》相关条款,除合伙人从公司法定退休、因病退休或在公司就职期间死亡等情形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上海坚丰实际控制人有权回收合伙人所持尚未解禁的出资。
如有出资回收的事实发生,回收价格按照回收的上海坚丰出资份额对应的、合伙人原始实际出资本金与利息(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员工通过持股平台上海坚丰成为公司间接股东,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之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上海坚丰 | 3,060.0000 | 35.17 | 3,060.0000 | 26.3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卓达 | 2,940.0000 | 33.79 | 2,940.0000 | 25.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黄洪岳 | 1,200.0000 | 13.79 | 1,200.0000 | 10.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宁波思辉 | 1,000.0000 | 11.49 | 1,000.0000 | 8.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丁敏华 | 200.0000 | 2.30 | 200.0000 | 1.7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财通创新 | 150.0000 | 1.72 | 150.0000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金华金开 | 150.0000 | 1.72 | 150.0000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58.4787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2,841.5213 | 24.50 | 无限售期 |
合计 | 8,700.0000 | 100.00 | 11,600.0000 | 100.00 |
注:持股比例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52,125户,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上海坚丰 | 3,060.0000 | 26.3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卓达 | 2,940.0000 | 25.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黄洪岳 | 1,200.0000 | 10.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宁波思辉 | 1,000.0000 | 8.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丁敏华 | 200.0000 | 1.7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财通创新 | 150.0000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金华金开 | 150.0000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6858 | 0.14 | 无限售期 |
9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561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561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8,717.9980 | 75.16% |
注:持股比例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9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5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12.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3.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6.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8.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2.4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9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80.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20.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56,858股,合计156,858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54%。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1.14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71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9,624.0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00Z002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2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0.00万股,发行价格2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额59,62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55.5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368.48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2,900.00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48,468.48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852.3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90.00 |
律师费用 | 1,096.00 |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 60.58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56.60 |
合计 | 8,255.52 |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1,368.4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52,125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200Z014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容诚专字[2024]200Z0275号”《审阅报告》。2024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2024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9828007880180000542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安乃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安乃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许伟功、钱铮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电话:021-20235882
联系人:许伟功、钱铮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许伟功、钱铮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许伟功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拱东医疗(605369.SH)、新风光(688663.SH)、鑫磊股份(301317.SZ)等IPO项目,国电南自(600268.SH)、智云股份(300097.SH)等再融资项目,全信股份(300447.SZ)、实达集团(600734.SH)、莱茵体育(000558.SZ)等重组项目,鑫富药业(002019.SZ)收购方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辅导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钱铮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
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浙江新能(600032.SH)、浙版传媒(601921.SH)、赛克思液压科技等IPO项目,宝信软件(600845.SH)等再融资项目,三七互娱(002555.SZ)、莱茵体育(000558.SZ)等重组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辅导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
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坚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思辉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股东丁敏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前(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则自发行人完成本人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取得的前述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股东财通创新、金华金开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之前(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则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取得的前述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坚丰承诺: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情形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以及第一大股东上海坚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注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计算减持数量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④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第①项内容。
(6)减持公告:①本人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将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7)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坚丰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计算减持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④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①项内容。
(5)减持公告:①本企业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将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思辉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公告: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决议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②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本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本人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
⑤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
I、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II、公司可暂扣本人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②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本人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
③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
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⑤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人承诺:
I、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II、在本人未履行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豁免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豁免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1)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营销服务能力,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业务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
开拓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寻求更多合作伙伴。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坚丰、宁波思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
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企业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为止;
(6)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在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两年内,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承诺: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涉及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及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进行专项承诺,具体如下:
“1、截至本专项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专项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截至本专项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截至本专项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里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包括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5、截至本专项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况,包括:
(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十三)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实际控制人黄洪岳、卓达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4、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坚丰、宁波思辉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就各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一)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合法、合理,所作出的确保履约措施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失信补救措施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约束其履行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了相应的承诺文件并提出了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