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宏瑞先生于2024年5月22日与上海明鑫光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舒宏瑞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5,314,07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上海明鑫光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份的7.96%。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披露的《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 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收到舒宏瑞先生的通知,双方于2024年7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 缪莉萍女士、舒振宇先生、苏州智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富诚海富资管-舒振宇-富诚海富通新逸六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无异议。
?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收到舒宏瑞先生的通知,双方于2024年7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就《补充协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5.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且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因任何原因受到限制。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除前述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 5.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
除以上约定外,原《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不变。缪莉萍女士、舒振宇先生、苏州智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富诚海富资管-舒振宇-富诚海富通新逸六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无异议。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