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大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9号)核准同意,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0,000股,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
月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 | 37,873.00 | 35,029.88 |
2 | 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 | 5,225.00 | 5,208.00 |
3 | 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2,362.00 | 2,353.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48,460.00 | 45,590.88 |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上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
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 | 5,208.00 | 3,516.24 | 1,957.12 |
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2,353.00 | 1,956.17 | 489.64 |
合计 | 7,561.00 | 5,472.41 | 2,446.76 |
注:节余金额包含了银行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
三、本次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及使用安排
“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是公司用于生产智能成品窗帘的项目,“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是对其余项目的研发配套使用的。由于生产环境及营销情况发生部分变化。公司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从公司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对项目费用的监督和管控,根据市场变化,优化产品结构。并在设备采购方面,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对原计划采用的部分设备进行调整,减少了设备采购,使用国产设备代替进口设备,积极利用旧设备改造及自主研发设备参与募投项目建设,节约了设备投资,减少了设备采购及安装支出。另有部分建安工程、设备购买等铺底流动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出。
四、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变更前后的募投项目均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范围,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运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审批程序
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西大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事项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西大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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